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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盟市委组织部,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自治区各直属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反馈。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2022年1月21日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选人用人机制,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保障应聘人员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开招聘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推进新时代人才工作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坚持下列原则:

(一) 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三) 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四) 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五) 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三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四条  公开招聘由招聘单位根据编制内空缺岗位的任职条件和要求,采取考试、考察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发布公开招聘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考试;

(五)体检与考察;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备案招聘结果;

(八)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第六条  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公开招聘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等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统称“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政策制定、综合管理、监督指导等工作。盟市及以下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分别由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也可由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盟市、旗县(市、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由盟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或监督指导实施。

第九条  公开招聘应当成立由单位负责人、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人员、职工代表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机构,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  公开招聘考试工作可委托全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事考试机构和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

第三章  招聘计划、方案与公告

第十一条  编制招聘计划。招聘单位负责编制招聘计划,应在每年1月底前将本年度招聘计划报送机构编制部门核准备案。

第十二条  制定招聘方案。招聘方案由招聘单位根据核准的编制计划制定。招聘方案主要包括招聘组织机构、招聘岗位及条件、招聘时间、招聘人员数量、招聘方式等内容。

(一)设置招聘条件。招聘单位应建立以品德和能力为导向、以岗位需求为目标的人才使用机制。要科学合理设置招聘条件,不得设置指向性或与岗位无关的歧视性条件,不得将毕业院校、国(境)外学习经历、学习方式作为限制性条件。除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允许拿出一定数量岗位面向本旗县或周边旗县户籍人员(或生源)进行招聘外,其他地区不得将户籍作为限制性条件。

(二)确定专业要求。专业设置须与招聘岗位相匹配。原则上应从宽确定专业要求,同一岗位可设置一个或多个相近的适合岗位要求的专业,也可按专业大类设置专业条件。对没有专业要求的招聘岗位,可设置为专业不限。专业名称要准确、规范,具体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指导目录设置,或者参考考试录用公务员、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等专业目录设置,并将所参考目录在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备案招聘方案。招聘方案须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招聘工作。

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须报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自治区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报送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盟市以下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须由盟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制定后,统一报送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自行组织实施招聘工作的部门(单位),招聘方案须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制定招聘公告。招聘单位应根据备案的招聘方案,制定招聘公告。招聘公告应当载明招聘单位基本情况、招聘范围、招聘岗位、资格条件、招聘人员数量、报名时间、报名及考试(考察)方式、考试科目及成绩计算方法、咨询方式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须在所在地区的人事考试信息网、招聘单位网站上公布,发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招聘公告一经发布,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须报招聘方案备案部门同意,发布变更或补充公告。

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  应聘人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自觉维护民族团结进步

(四)品行端正,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五)年龄一般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招聘博士研究生、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以及高技能、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六)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或技能条件;

(七)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八)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应聘:

(一)在读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不含应届毕业生);

(二)试用期内和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四)在公务员招考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聘用)纪律行为并在禁考期限内的人员;

(五)现役军人;

(六)应聘后即构成回避关系岗位的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第十八条  网络报名。报名一般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应聘人员应签订《诚信承诺书》,确保提交报名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  资格审查。按照“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根据招聘公告公布的资格条件,由招聘单位负责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不得另设其他附加条件,也不得随意放宽条件。

资格审查应贯穿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全过程。通过网络进行资格初审的,应在面试前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和面试的相关要求,须提前在报名网站上公布。

第五章  考 试

第二十条考试内容方式。按照“干什么、考什么”的原则,合理设置考试内容,采取笔试、面试、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等方式,充分体现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

第二十一条岗位开考比例。公开招聘应当形成竞争,招聘人数与应聘人数之比一般不低于1:3。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招聘岗位,原则上核减招聘人数或取消招聘岗位,并在报名网站上发布岗位变更公告。

第二十二条笔试方式内容。笔试应当按照招聘岗位类别、特点,采取分类考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注重针对性、合理性、科学性,主要测试应聘人员需具备的职业能力、综合应用能力等。考试内容、科目数量、试卷类型由招聘单位自行确定。